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瑋具保人呂沛慈(原名:呂燕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沛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沛慈(原名:呂燕文)因被告王志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106年刑保工字第018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具保人呂沛慈(原名:呂燕文)因被告王志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防制條例案件,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後,即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民國106年1月12日106年刑保字第018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嗣該案判決確定後,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仍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3份(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份、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及個人姓名更改資料各1份)、新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2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2份、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以,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惠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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