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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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7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煌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煌仁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7日止累計230,090元正未給付,其中227,779元為本金;1,52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煌仁於民國99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7日止累計218,054元正未給付,其中216,301元為本金;1,153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煌仁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7日止累計139,261元正未給付,其中136,372元為本金;2,18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煌仁於民國102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27日止累計505,347元正未給付,其中499,476元為本金;5,08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47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煌仁│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27779││1月28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蔡煌仁│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6301││1月28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蔡煌仁│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37%│││136372││1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蔡煌仁│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37%│││499476││1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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