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 李勝忠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
理由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聲請法院裁定暫免繳納聲請費用者,核屬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稱於非訟程序中向法律聲請訴訟救助之規定,是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除顯無理由外,於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時,即應准許。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