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屏補字第243號原告 蘇祐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4日前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