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威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90號、第2011號、第3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明威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明威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於民國103年7月31日經屏東縣政府轉介至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急性病房,並自
103年9月15日起,經以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身分長期安置於前開醫院迄今,暫無出院計畫;且經主治醫師評估認被告過去為慢性思覺失調症患者、有物質濫用及暴力行為,於機構治療迄今仍有殘餘精神病症狀、思考障礙、判斷力缺損、無病識感、被動配合服藥等情形,故不適合出庭應訊;及被告目前精神病症雖相對穩定,但若離開結構性環境或出庭應訊,仍有急性精神病再發病、物質濫用或暴力風險等節,有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104年9月25日玉醫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05號刑事一般卷宗第50頁)在卷可稽,是被告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情事,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