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22號聲請人 鄭進祥 即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0年五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十一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5日同意就任為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11月17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同年11月30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尚未核定完畢,是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5月5日起展延至100年11月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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