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0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周明瑞 債務人黃 子躍黃霈 文債務人 沈慶香
一、債務人沈慶香、 黃子躍黃霈文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子躍即黃霈文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沈慶香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5筆,總計新臺幣(下同)128,15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子躍即黃霈文自民國107年03月01日(即第56期)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8,85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沈慶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80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慶香、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8851元│子躍即黃霈│3月01日起│9月25日止│││││文├──────┼──────┼───────┤││││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月2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慶香、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8851元│子躍即黃霈│4月02日起│9月25日止│││││文├──────┼──────┼───────┤││││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0.215%│││││9月26日起│0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0.43%│││││0月0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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