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6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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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聲字第6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681號聲請人 呂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173號),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任 李文平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17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8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選任 吳秋樵 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嗣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20日具狀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上開裁定所示之地址,遞出3封信請求吳秋樵律師到監律見,諮商案情及請求律師閱卷,作為上訴理由狀之攻擊防禦方法。吳秋樵律師收信後,已讀不回,亦不律見,可向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調閱受刑人發信書信簿,有載明聲請人有寄3次信給吳秋樵律師,確實已收不回。就此,聲請人之訴訟權遭本院選任之律師剝奪,故聲請本院准予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更改李文平律師為本案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等語。又吳秋樵律師雖未對於本件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表示任何意見,惟聲請人既與原選任訴訟代理人吳秋樵律師間已無信任關係存在,自難維持以互信為基礎之委任關係。爰參酌聲請人聲請狀之意旨,選任花蓮律師公會李文平律師(住址:花蓮市○○路○○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劉介中法官沈應南法官蘇嫊娟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婉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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