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苓宗 上訴人即被告 劉庭祥 被上訴人 楊應雄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春長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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