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487號債權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玉雲博斯特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李玉雲」非「博斯特企業社」之負責人,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李玉雲」。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3年10月14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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