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栢宏具保人劉子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106年度執字第4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於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字第4261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苗栗縣○○鄉○○村○○路○○號、居所地址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又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限制住居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完整矯正簡表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