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882號上訴人 許進恭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素菁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