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邵囿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詐欺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囿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1年4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5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