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告 俞璧君

高帆

高宇

高安

共同訴訟

代理人 許峻鳴 律師

被告 王源炯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王源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3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源炯、王源標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9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