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告 俞璧君
共同訴訟
代理人 許峻鳴 律師
被告 王源炯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3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源炯、王源標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9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