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38號

                        第1411號

                        第1413號

                        第1679號

                        第1865號

                        第1974號

                        第2027號

                        第2039號

原告 吳亞芹

張慧婷

吳治成

陳惠芳

呂陵宜

洪紫喬

吳美鳳

吳玉婷

被告 劉育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思源

法官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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