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宏上列被告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建宏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竟於緩起訴期間內因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致遭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並依法追訴,其行為實不足取,惟斟酌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