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53號原告 陳東雲
許榮棋 被告 周明俊
周良易 廖子賢 王茂秋 周芳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106年度選簡字第2號、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使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期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周明俊、周良易、廖子賢、王茂秋、周芳蘭被訴妨害投票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106年度選簡字第2號、第3號逕以簡易判決論罪科刑在案,而原告係於同年9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及其上蓋印之本院三重簡易庭收狀戳1枚附卷可稽,嗣後上開妨害投票刑事案件之被告 周政宏 雖於同年9月26日提起上訴,然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簡易案件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當時尚無訴訟繫屬而無所依附,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琮欽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