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 曾鴻霖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 林黛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六五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製作之分配表表一所列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序債權及費用部分,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開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5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定於同年5月21日上午10時實施分配,嗣原告於102年5月2日具狀就上開分配表聲明異議,並於102年5月24日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及向本院執行處提出已起訴之證明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述強制執行卷宗查閱無訛,是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自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屬合法。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5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2年4月19日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表二中,就被告優先受分配之總額新臺幣(下同)553,087元,應予除去分配。
惟因原告並非該分配表表二中之債權人,故原告具狀減縮關於上開分配表表二部分之聲明,核屬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持債務人 朱俊傑 開立總面額共585萬元之本票16紙,獲本院核發99年度司票字第182號本票裁定,並據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就債務人朱俊傑所有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844地號土地)聲請本院以101年司執字第654號強制執行在案,且被告於系爭844地號土地設有:登記次序0000-000、登記日期95年1月25日、本金最高限額5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惟被告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96年1月30日委由訴外人 林黛如 與債務人朱俊傑簽訂協議書,約定由債務人朱俊傑將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840地號土地)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擔保信託登記於訴外人林黛如名下,並約定清償方式為:將來系爭840地號土地賣出後,林黛如(林黛玲)第一優先權拿回650萬元整,其餘部分將由朱俊傑、林黛玲以五五拆帳分配;後債務人朱俊傑就上開650萬元借款債務已與被告達成清償之和解,由債務人朱俊傑將上開擔保信託與被告之系爭840地號土地,終止擔保信託關係,另行改定為代物清償,且債務人朱俊傑業已履行移轉登記之義務,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此觀被告自承已與債務人朱俊傑達成返還分配款之和解內容即明,倘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清償,豈可能達成返還分配款之和解內容。在本院10
1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認定被告與債務人朱俊傑間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後,被告與債務人朱俊傑竟達成將分配款還給債務人朱俊傑之協議,顯見被告與債務人朱俊傑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乃通謀虛偽之假債權債務關係。
(二)又被告雖以債務人朱俊傑開立之16紙本票,獲本院核發99年度司票字第182號本票裁定確定在案,惟該16紙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至99年3月間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日止,均已逾
3年,而本票裁定並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故無中斷事由存在,經債務人朱俊傑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就該16紙本票主張時效抗辯,獲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8
5號判決勝訴、撤銷強制執行程序,足證上揭16紙本票債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則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而債務人朱俊傑就被告主張對其有585萬元本票票款債權存在而聲請參與分配,雖未曾於本次執行程序中提出時效消滅之抗辯,然原告既為債務人朱俊傑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前段、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107號裁判要旨,自得代位行使此項抗辯權,代債務人朱俊傑主張拒絕給付,被告林黛玲即不得再執本院99年司票字第
182號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朱俊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並請求分配取得分配款。
(三)綜上,爰聲明:
1、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5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2年4月19日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表一中,就次序3: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執行費19,286元;次序
9: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假扣押執行費用2,080元;次序10: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37,703元;次序11: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60,526元;次序12: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30,089元;次序13: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7,504元(原告誤繕為75,043元);次序14: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37,452元;次序15: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14,723元;次序16: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7,349元;次序17: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
1順位抵押權59,689元;次序18: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11,042元;次序19: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29,446元;次序20: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36,490元;次序21: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14,571元;次序22: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50,934元;次序23: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7,275元;次序24: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1順位抵押權7,260元;次序25:被告林黛玲所優先受分配之第
1順位抵押權21,704元,總計被告林黛玲優先受分配之總額522,662元,應予除去分配。
2、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5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2年4月19日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表一中,次序
37:被告林黛玲所陳報之程序費用2,000元,不得列入分配表。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曾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辯稱:當初執行時,就系爭844地號土地,伊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本有優先獲償之權利;又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385號事件已撤回起訴,伊於該案判決前即與債務人朱俊傑達成和解,故伊已於101年9月19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暫時停止強制執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
叁、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林黛玲持債務人朱俊傑所開具之本票16紙,總面額585萬元之本票債權(執行名義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抵押本票債權),就債務人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聲請強制執行(10
1年司執字第654號)。
二、債務人朱俊傑對被告林黛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以本票時效為抗辯,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撤銷上開強制執行程序。
三、被告林黛玲於債務人朱俊傑所有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設定有:登記次序:0000-000、登記日期95年1月25日、字號:空白字第029300號、本金最高限額500萬元之抵押權。
四、被告林黛玲於96年1月30日委由訴外人林黛如與債務人朱俊傑簽訂協議書(原證一,見審訴卷第17頁),第一條約定由債務人朱俊傑將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過戶予林黛如,將來系爭840地號土地賣出後,林黛如(林黛玲)第一優先權拿回650萬元整,其餘部分將由朱俊傑、林黛玲以五五拆帳分配。事後,債務人朱俊傑將系爭840地號土地,於96年1月28日移轉所有權予訴外人林黛如。
肆、兩造爭點:
一、被告林黛玲與債務人朱俊傑之借款債權,即系爭844地號土地上之最高限額50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是否業因清償而消滅?
二、原告得否代位主張被告所執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2號裁定之16紙本票債權,業已時效消滅並拒絕給付?
三、原告主張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5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2年4月19日所為之分配表表一中有關被告受分配之部分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有無理由?
伍、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林黛玲與債務人朱俊傑間以系爭844地號土地設定最高限額50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因清償而消滅,茲分述如下: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原告對分配表之異議權,至其異議權之範圍,依85年10月9日修正公布之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之立法理由,執行金額分配後,如有餘額,應返還債務人。故執行分配,非僅關係債權人間之利益,亦攸關債務人之利益,且無執行名義優先受償債權人,有擔保物權債權人及無實體確定力執行名義債權人之債權,是否確實存在,以及有實體確定力之執行名義有無因清償等事由,而使債權消滅之情形,均應予債務人異議之機會,參酌前揭說明,分配表異議之訴其性質,應包含具有確認性質之形成訴訟。
(二)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係以被告聲請參與分配強制執行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權之理由,即寓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該債權存否,乃判斷異議權有無之前提,須先審理該債權存否後才就異議權加以判斷,於確認該有爭議之債權不存在後,始為剔除該債權於分配表外之形成判決。又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交付之事實如有爭執,應由主張已為交付之人負舉證責任。而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其權利依票據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不能僅因執有票據,即為票據原因關係為存在之證明。
(三)被告主張設定系爭抵押權之原因關係,乃訴外人朱俊傑積欠其585萬元之消費借貸債務,被告並持訴外人朱俊傑簽發之系爭本票16紙及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2號之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於訴外人朱俊傑所有系爭844地號土地為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此有被告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中所提出之由訴外人朱俊傑所簽發之本票16紙、本票裁定及系爭844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54號民事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惟本件原告即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既主張被告對於執行債務人即訴外人朱俊傑之債權業因清償而消滅,被告復自稱其對於系爭844地號土地仍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而有優先受償之權利,則應由被告針對系爭抵押權之原因關係仍存且未因清償而告消滅等情負舉證債任,先予敘明。
(四)本件被告迄今仍未舉證證明系爭抵押權之原因關係仍存,另本件經證人朱俊傑於本院具結證稱:他向被告借貸585萬元,係以移轉系爭840地號土地所有權予被告胞妹即林黛如之方式作為清償,並約定將系爭840地號土地賣出後就超過585萬元部分之金額一半給他,至101年度上字第1180號案件卷附之和解書記載他向被告借款金額650萬元,係因主要債權為585萬元,利息為65萬元,故為650萬元之記載,他與被告間之借貸關係除上開借款外,並無其他債務,而且他用系爭840地號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作為清償上開借款之方式,清償之數額已逾積欠之金額,被告主張系爭844地號土地上設定之500萬元抵押權之債權,他早已清償完畢,但被告林黛玲卻未幫他辦理塗銷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正面),復查:
1、被告聲請本院准予強制執行之16紙本票到期日在94年1月14日至95年2月14日間,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執字第654號民事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另原告提出之被告、訴外人林黛如與訴外人朱俊傑簽署之系爭協議書1紙(見本院審訴卷第17頁),則於96年1月30日訂立,即係在上開16紙本票簽發後所為。而觀之系爭協議書第1條記載「朱俊傑將地號○○段000號過戶給林黛如(林黛玲),將系爭土地賣出後,林黛如(林黛玲)第一優先權拿回陸佰伍拾萬元整,其餘部分將由朱俊傑、林黛玲作分配(五五折帳)。」等語,若被告、訴外人林黛如與訴外人朱俊傑之債權除訴外人朱俊傑上開證述之650萬元以外,尚有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另500萬元抑585萬元之借款餘額尚未清償,衡情,於簽立上開協議書之際,被告及訴外人林黛如自應優先取回訴外人朱俊傑積欠渠等之全部款項,而非僅要求就系爭土地出售之價金取回650萬元,先予敘明。
2、再者,本件依原告提出之上開系爭協議書第3條記載「將來○○段000號賣出,林黛玲拿回如約定第一條…,則海埔段844號無條件塗銷。」等語所示,訴外人朱俊傑前因向被告借款,並於95年1月25日提供同段844地號,應有部分5分之1土地為被告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0萬元之抵押權,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則被告於上開○○段000地號土地出售後,僅取回650萬元借款,仍尚有585萬元抑500萬元未獲清償之情況下,對被告有債權保障之同段
844地號最高限額抵押權卻須塗銷,顯與事理有悖。從而,應認被告、訴外人林黛如與訴外人朱俊傑之債權額全數為650萬元,且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於被告、訴外人林黛如已就上開○○段000地號土地出售所得價金獲償650萬元後,就同段844地號土地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即因所擔保之債權已獲完全清償而無存在之必要。
3、本件被告與訴外人朱俊傑針對系爭840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之爭議,前據訴外人朱俊傑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經本院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後,被告針對該事件提起上訴,於上訴程序進行中,被告復與訴外人朱俊傑於101年10月8日簽署另一份和解書,其內容為:「㈠甲乙兩方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所簽的協議書,雙方同意作廢。…㈢甲方朱俊傑因欠乙方林黛玲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整,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將新竹市○○段○○○號農地賣給林黛玲且已過戶。甲方同意新竹市○○段○○○○號的土地歸乙方所有,甲方無異議,如有違反得須負法律責任。」,據此和解書之提出,被告乃撤回上開上訴程序,另訴外人朱俊傑則撤回上開起訴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80號卷宗審閱無訛(見上開卷宗第25頁之和解書、第34頁之撤回上訴及第22頁之撤回起訴),是以,兩造上開訴訟之源起及重要爭點既為被告與訴外人朱俊傑間之消費借貸關係之金額多寡及清償與否,則被告與訴外人朱俊傑上開101年10月8日之和解書亦重申兩造間之借貸金額為
650萬元,並以系爭840地號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作為清償之方式,是認被告對於訴外人朱俊傑之全部債權,業因上開○○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而告消滅。
二、原告主張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5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2年4月19日所為之分配表表一中有關被告受分配之部分均應剔除,不得列入分配,為有理由:
(一)按抵押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若債權不存在或確定不發生,則抵押權自不能單獨而存在,故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已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不能證明其對於訴外人朱俊傑間以系爭844地號土地設定最高限額50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已如前述,且據證人即訴外人朱俊傑上開證述及被告前後與訴外人朱俊傑所簽訂之協議書、和解書之內容,已足認訴外人朱俊傑係以上開系爭840地號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作為清償與被告間總額(即本金及利息)共計650萬元之債務。是以,就系爭844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既已因清償而消滅,被告主張其為抵押權人而聲明參與分配,即非有據。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5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2年4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表一所列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序債權及費用部分,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1月25日就系爭844地號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是系爭抵押權並無擔保之債權存在,被告不得以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地位參與分配,應為可採。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被告於95年1月25日就系爭844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原告是否得代位主張16紙本票債權業已時效消滅並拒絕給付等情,自毋庸贅述,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認均與本院上開論斷無涉或無礙,爰不予再述,併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
┌─┬───────┬──┬─────┬────┬────────────────┬─────┬────┬────┬─────┐│次││優先│││債權利息│││││││債權種類│或│債權人姓名│債權原本├─────┬──┬──┬────┤共計│分配比率│分配金額│不足額││序││普通│││期間│日數│利率│金額│││││├─┼───────┼──┼─────┼────┼─────┼──┼──┼────┼─────┼────┼────┼─────┤│3│執行費用│優先│林黛玲│19,286│││││19,286│100%│19,286│0│├─┼───────┼──┼─────┼────┼─────┼──┼──┼────┼─────┼────┼────┼─────┤│9│假扣押執行費用│優先│林黛玲│2,080│││││2,080│100%│2,080│0│├─┼───────┼──┼─────┼────┼─────┼──┼──┼────┼─────┼────┼────┼─────┤│10│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500,000│094.02.14││年利│利息│││││├─┼───────┼──┼─────┼────┼─────┼──┼──┼────┼─────┼────┼────┼─────┤││││││102.02.27│2936│6%│241,315│││││├─┼───────┼──┼─────┼────┼─────┼──┼──┼────┼─────┼────┼────┼─────┤│││││500,000││││本金│741,315│5.0859%│37,703│703,612│├─┼───────┼──┼─────┼────┼─────┼──┼──┼────┼─────┼────┼────┼─────┤│11│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800,000│094.01.15││年利│利息│││││├─┼───────┼──┼─────┼────┼─────┼──┼──┼────┼─────┼────┼────┼─────┤││││││102.02.27│2966│6%│390,049│││││├─┼───────┼──┼─────┼────┼─────┼──┼──┼────┼─────┼────┼────┼─────┤│││││800,000││││本金│1,190,049│5.0860%│60,526│1,129,523│├─┼───────┼──┼─────┼────┼─────┼──┼──┼────┼─────┼────┼────┼─────┤│12│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400,000│094.03.08││年利│利息│││││├─┼───────┼──┼─────┼────┼─────┼──┼──┼────┼─────┼────┼────┼─────┤││││││102.02.27│2914│6%│191,605│││││├─┼───────┼──┼─────┼────┼─────┼──┼──┼────┼─────┼────┼────┼─────┤│││││400,000││││本金│591,605│5.0859%│30,089│561,516│├─┼───────┼──┼─────┼────┼─────┼──┼──┼────┼─────┼────┼────┼─────┤│13│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100,000│094.03.30││年利│利息│││││├─┼───────┼──┼─────┼────┼─────┼──┼──┼────┼─────┼────┼────┼─────┤││││││102.02.27│2892│6%│47,540│││││├─┼───────┼──┼─────┼────┼─────┼──┼──┼────┼─────┼────┼────┼─────┤│││││100,000││││本金│147,540│5.0859%│7,504│140,036│├─┼───────┼──┼─────┼────┼─────┼──┼──┼────┼─────┼────┼────┼─────┤│14│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500,000│094.04.15││年利│利息│││││├─┼───────┼──┼─────┼────┼─────┼──┼──┼────┼─────┼────┼────┼─────┤││││││102.02.27│2876│6%│236,384│││││├─┼───────┼──┼─────┼────┼─────┼──┼──┼────┼─────┼────┼────┼─────┤│││││500,000││││本金│736,384│5.0859%│37,452│698,932│├─┼───────┼──┼─────┼────┼─────┼──┼──┼────┼─────┼────┼────┼─────┤│15│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200,000│094.09.16││年利│利息│││││├─┼───────┼──┼─────┼────┼─────┼──┼──┼────┼─────┼────┼────┼─────┤││││││102.02.27│2722│6%│89,490│││││├─┼───────┼──┼─────┼────┼─────┼──┼──┼────┼─────┼────┼────┼─────┤│││││200,000││││本金│289,490│5.0859%│14,723│274,767│├─┼───────┼──┼─────┼────┼─────┼──┼──┼────┼─────┼────┼────┼─────┤│16│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100,000│094.10.01││年利│利息│││││├─┼───────┼──┼─────┼────┼─────┼──┼──┼────┼─────┼────┼────┼─────┤││││││102.02.27│2707│6%│44,499│││││├─┼───────┼──┼─────┼────┼─────┼──┼──┼────┼─────┼────┼────┼─────┤│││││100,000││││本金│144,499│5.0859%│7,349│137,150│├─┼───────┼──┼─────┼────┼─────┼──┼──┼────┼─────┼────┼────┼─────┤│17│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800,000│094.05.20││年利│利息│││││├─┼───────┼──┼─────┼────┼─────┼──┼──┼────┼─────┼────┼────┼─────┤││││││102.02.27│2841│6%│373,611│││││├─┼───────┼──┼─────┼────┼─────┼──┼──┼────┼─────┼────┼────┼─────┤│││││800,000││││本金│1,173,611│5.0859%│59,689│1,113,922│├─┼───────┼──┼─────┼────┼─────┼──┼──┼────┼─────┼────┼────┼─────┤│18│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150,000│094.09.16││年利│利息│││││├─┼───────┼──┼─────┼────┼─────┼──┼──┼────┼─────┼────┼────┼─────┤││││││102.02.27│2722│6%│67,118│││││├─┼───────┼──┼─────┼────┼─────┼──┼──┼────┼─────┼────┼────┼─────┤│││││150,000││││本金│217,118│5.0859%│11,042│206,076│├─┼───────┼──┼─────┼────┼─────┼──┼──┼────┼─────┼────┼────┼─────┤│19│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400,000│094.09.16││年利│利息│││││├─┼───────┼──┼─────┼────┼─────┼──┼──┼────┼─────┼────┼────┼─────┤││││││102.02.27│2722│6%│178,981│││││├─┼───────┼──┼─────┼────┼─────┼──┼──┼────┼─────┼────┼────┼─────┤│││││400,000││││本金│578,981│5.0859%│29,446│549,535│├─┼───────┼──┼─────┼────┼─────┼──┼──┼────┼─────┼────┼────┼─────┤│20│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500,000│094.12.01││年利│利息│││││├─┼───────┼──┼─────┼────┼─────┼──┼──┼────┼─────┼────┼────┼─────┤││││││102.02.27│2646│6%│217,479│││││├─┼───────┼──┼─────┼────┼─────┼──┼──┼────┼─────┼────┼────┼─────┤│││││500,000││││本金│717,479│5.0859%│36,490│680,989│├─┼───────┼──┼─────┼────┼─────┼──┼──┼────┼─────┼────┼────┼─────┤│21│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200,000│094.12.16││年利│利息│││││├─┼───────┼──┼─────┼────┼─────┼──┼──┼────┼─────┼────┼────┼─────┤││││││102.02.27│2631│6%│86,499│││││├─┼───────┼──┼─────┼────┼─────┼──┼──┼────┼─────┼────┼────┼─────┤│││││200,000││││本金│286,499│5.0859%│14,571│271,928│├─┼───────┼──┼─────┼────┼─────┼──┼──┼────┼─────┼────┼────┼─────┤│22│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700,000│094.12.27││年利│利息│││││├─┼───────┼──┼─────┼────┼─────┼──┼──┼────┼─────┼────┼────┼─────┤││││││102.02.27│2620│6%│301,479│││││├─┼───────┼──┼─────┼────┼─────┼──┼──┼────┼─────┼────┼────┼─────┤│││││700,000││││本金│1,001,479│5.0859%│50,934│950,545│├─┼───────┼──┼─────┼────┼─────┼──┼──┼────┼─────┼────┼────┼─────┤│23│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100,000│094.12.28││年利│利息│││││├─┼───────┼──┼─────┼────┼─────┼──┼──┼────┼─────┼────┼────┼─────┤││││││102.02.27│2619│6%│43,052│││││├─┼───────┼──┼─────┼────┼─────┼──┼──┼────┼─────┼────┼────┼─────┤│││││100,000││││本金│143,052│5.0859%│7,275│135,777│├─┼───────┼──┼─────┼────┼─────┼──┼──┼────┼─────┼────┼────┼─────┤│24│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100,000│095.01.15││年利│利息│││││├─┼───────┼──┼─────┼────┼─────┼──┼──┼────┼─────┼────┼────┼─────┤││││││102.02.27│2601│6%│42,756│││││├─┼───────┼──┼─────┼────┼─────┼──┼──┼────┼─────┼────┼────┼─────┤│││││100,000││││本金│142,756│5.0859%│7,260│135,496│├─┼───────┼──┼─────┼────┼─────┼──┼──┼────┼─────┼────┼────┼─────┤│25│第1順位抵押權│優先│林黛玲│300,000│095.02.15││年利│利息│││││├─┼───────┼──┼─────┼────┼─────┼──┼──┼────┼─────┼────┼────┼─────┤││││││102.02.27│2570│6%│126,740│││││├─┼───────┼──┼─────┼────┼─────┼──┼──┼────┼─────┼────┼────┼─────┤│││││300,000││││本金│426,740│5.0859%│21,704│405,036│├─┼───────┼──┼─────┼────┼─────┼──┼──┼────┼─────┼────┼────┼─────┤│37│程序費用│普通│林黛玲│2,000│││││2,000│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