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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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巴新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巴新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巴新瑜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且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至7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㈡再者,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7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判決上訴駁回(即除該判決附表一編號2至10之罪之沒收部分外之其餘加重詐欺部分)確定;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13至1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各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17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3年2月(即2年2月+1年4月×2+1年10月+1年
6月×4+2年+1年8月+1年1月×7+1年4月+1年2月+1年3月×2+1年2月×2+1年1月×6+1年5月+1年3月×2+1年6月=43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編號8至12、編號13至17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年11月(即4年6月+1年10月+4年7月=10年11月)。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犯罪類型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行為期間為105年4月10日至同年12月8日,各行為時間相隔數分鐘、數小時、數日至數月,並權衡受刑人上開犯罪之所生危害之程度及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簡雅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0日15時43│105年4月13日19時14│105年5月1日14時49│││分起│分起│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467號│第18467號│第1846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罪││││├────────┼──────────┴──────────┴──────────┤│備註│1.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987號│││2.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即109年執緝字第980號)│└────────┴────────────────────────────────┘┌────────┬──────────┬──────────┬──────────┐│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4罪)││├────────┼──────────┼──────────┼──────────┤│││105年4月13日19時3│││犯罪日期│105年4月13日17時16│分起、同日19時10分起│105年4月19日11時30│││分起│、105年4月19日20時│分起││││34分起、同年5月5日│││││21時許起(聲請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105/04/1│││││3~105/05/21等,應│││││予更正並補充)││├────────┼──────────┼──────────┼──────────┤││││││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467號│第18467號│第1846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987號│││2.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即109年執緝字第980號)│└────────┴────────────────────────────────┘┌────────┬──────────┬──────────┬──────────┐│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7罪)││├────────┼──────────┼──────────┼──────────┤│││105年12月8日21時22│││犯罪日期│105年5月1日14時21│分許、同日21時39分許│105年12月8日20時30│││分起│、同日17時50分許、同│分許││││日18時16分許、同日20│││││時35分許、同日18時27│││││分許、105年12月4日│││││21時30分許(聲請書附│││││表編號8誤載為105/10/│││││08~105/12/08等,│││││應予更正並補充)││├────────┼──────────┼──────────┼──────────┤││││││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467號│第14712號等│第14712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7年度訴字第194號│107年度訴字第1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30日│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0號│107年度訴字第194號│107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20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高雄地檢108年度執│1.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35號│││字第7987號│2.編號8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即│││2.編號1至7曾定應執│109年執緝字第981號)│││行有期徒刑4年6月││││(即109年執緝字第││││980號)││└────────┴──────────┴─────────────────────┘┌────────┬──────────┬──────────┬──────────┐│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8日21時1│105年12月8日17時14│105年12月8日18時17│││分許│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712號等│第14712號等│第14712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4號│107年度訴字第194號│107年度訴字第1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4號│107年度訴字第194號│107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26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35號│││2.編號8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即109年執緝字第981號)│└────────┴────────────────────────────────┘┌────────┬──────────┬──────────┬──────────┐│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5月│││(2罪)│(6罪)││├────────┼──────────┼──────────┼──────────┤││105年5月5日20時51│105年5月22日21時34│││犯罪日期│分許、105年5月31日│分許、同日20時30分許│105年5月31日18時30│││19時許(聲請書附表編│、105年5月25日17時│分許(聲請書附表編號│││號13誤載為105/05/05│3分許、同日17時41分│15誤載為105/06/06,│││~105/05/22等,應予│許、105年6月3日19│應予更正)│││更正並補充)│時36分許、105年5月│││││31日17時38分許(聲請│││││書附表編號14誤載為10│││││5/05/22~105/05/2│││││5等,應予更正並補充│││││)││├────────┼──────────┼──────────┼──────────┤││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584、4088號、107│第584、4088號、107│第584、4088號、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8421號(│年度偵字第18421號(│年度偵字第18421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6│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6│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6│││年度偵字第584號等,│年度偵字第584號等,│年度偵字第584號等,│││應予補充)│應予補充)│應予補充)│├───┬────┼──────────┼──────────┼──────────┤││││││││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7號│108年度訴字第277號│108年度訴字第2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7號│108年度訴字第277號│108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決│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36號│││2.編號1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編號│16│17││├────────┼──────────┼──────────┼──────────┤││││││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2罪)│││├────────┼──────────┼──────────┼──────────┤││105年5月31日18時許││││犯罪日期│、同日18時37分許(聲│105年6月1日21時許││││請書附表編號16誤載為│(聲請書附表編號17誤││││105/04/02等,應予更│載為105/06/22,應予││││正)│更正)││├────────┼──────────┼──────────┼──────────┤││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584、4088號、107│第584、4088號、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8421號(│年度偵字第18421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6│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6││││年度偵字第584號等,│年度偵字第584號等,││││應予補充)│應予補充)││├───┬────┼──────────┼──────────┼──────────┤││││││││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7號│108年度訴字第2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7號│108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決│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案件││││├────────┼──────────┴──────────┼──────────┤│備註│1.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36號││││2.編號13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