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