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晶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727號、111年度偵字第24083號、111年度偵字第26208號、111年度偵字第28464號、111年度偵字第28592號、111年度偵字第28957號、111年度偵字第31421號、111年度偵字第31676號、111年度偵字第3233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112年度偵字第581號、112年度偵字第1589號、112年度偵字第11653號、112年度偵字第13554號、112年度偵字第15359號、112年度偵字第14371號、112年度偵字第16461號、112年度偵字第16802號、16804、16805、16806、16807、112年度偵字第17651、17652、1972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9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惠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惠晶知悉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在金融機構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無故收集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遂行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之工具,藉此逃避執法人員循線追查,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1日之前某不詳時間,將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犯罪者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轉帳匯出,以此方式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惠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列之各項證據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告提供上開銀行帳戶,所實施者並非詐欺、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僅係予以詐騙集團助力,使之易於實施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依上說明,核屬幫助犯。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依卷內資料,尚難認被告交付帳戶時,主觀上可以預見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加重行為態樣,自難論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名。
(二)被告上開一次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得以對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並依指示匯入該帳戶,侵害數個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為國家對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防制洗錢體系之健全、金融秩序之穩定及透明金流軌跡之建置,故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是被告提供之郵局帳戶雖同時供上開數個被害人款項之匯入,以及供詐欺集團提領犯罪所得而製造金流斷點,仍為單純一罪,被告以一個提供本案帳戶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而本案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8至56)因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審判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刑之減輕部分:
1、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審自白之減刑規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後規定偵審自白之減刑要件亦趨嚴,由「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修正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犯行,故本件被告所犯洗錢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隨意交出本案帳戶資料,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件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使渠等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害,被告所為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實有不該。復斟酌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數量為2個,與系爭帳戶有關之被害人為55人,及本案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交付之款項金額(詳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渠等受詐騙之整體金額甚高,是被告幫助犯罪所造成之危害與程度非輕。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惡,然被告迄今尚未賠償該等被害人,暨考量被告涉案程度、參與分工之內容、犯罪情節等情,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及其前科素行(涉及隱私,不予詳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予指明。
(五)沒收與否之說明:被告雖將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本案犯罪集團成員以遂行詐欺等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不法利得,故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被害人匯入系爭帳戶之款項,係由犯罪集團成員轉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故該等款項自毋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 康宗賜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7分許,另有匯款3萬元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觀諸告訴人康宗賜提出之匯款明細及被告第一銀行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24、131頁、併偵三卷第121頁),告訴人於上揭時間雖有匯款3萬元,然並非匯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難認該筆匯款與被告之行為有何關連,被告就此筆款項自無成立洗錢之餘地。然被告上述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述所犯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彥竹、黃莉琄、廖春源移送併辦,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竣凱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附表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出處1(起訴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毛信文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9日11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 陳欣怡 」、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欣怡」等帳號向毛信文佯稱:下載「MetaMask」APP投資賺錢云云,致毛信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11時10分許3萬元1.告訴人毛信文111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7-10頁)2.毛信文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帳戶111年4月1、6、11日中華電信家庭櫃員機網路交易明細暨存摺封面(偵一卷第43、45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13-14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一卷第35-36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一卷第37頁)6.陳欣怡健保卡、臉書、LINE首頁暨毛信文與陳欣怡LINE對話紀錄(偵一卷第45、47-48頁)7.毛信文與wallet對話紀錄(偵一卷第45-46頁)8.(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1、123、129頁)111年4月6日10時50分許3萬元111年4月11日13時4分許2萬元2(起訴書附表編號2)被害人 鄭宜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7日12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聚散成金」、「虎虎生風」;暱稱「 張浩 」、「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鄭宜安佯稱:加入「Tx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鄭宜安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1日16時44分許5萬元1.被害人鄭宜安111年4月23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49-53頁)2.鄭宜安元大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1日臺幣轉帳結果(偵二卷第76頁)3.「TxCoin」網站頁面(偵二卷第77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81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二卷第82頁)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二卷第104頁)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二卷第105頁)8.鄭宜安與TxCoin-官方客服、張浩LINE對話紀錄暨首頁(偵二卷第55-75、77、80頁)9.(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30頁)3(起訴書附表編號3)告訴人 杜怡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16時58分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收費股票群組、暱稱「 楊凱 」、「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杜怡臻佯稱:以「TxCoin」虛擬貨幣網站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杜怡臻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19時4分許4萬7,600元1.告訴人杜怡臻111年4月29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71-73頁)2.杜怡臻合作金庫銀行帳戶111年4月6、8日台幣存款總覽(偵三卷第116-117頁)3.杜怡臻手寫匯款時間、金額、帳戶明細表(偵三卷第111頁)4.杜怡臻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三卷第105頁)5.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三卷第9頁)6.「TxCoin」網站頁面(偵三卷第115頁)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75-76頁)8.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79、81頁)9.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三卷第127頁)10.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卷第129頁)11.杜怡臻與楊凱、TxCoin-官方客服LINE對話紀錄暨首頁(偵三卷第115-118、123頁)12.(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4、127頁)111年4月8日14時33分許4萬7,600元4(起訴書附表編號4)告訴人 余秀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底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龍騰虎躍」;暱稱「D佳呀」、「旭日東升」、「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余秀玲佯稱:加入很好賺錢的「TxCoin」交易外幣平台,依「旭日東升」下達之指令操作獲利云云,致余秀玲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16時1分許2萬7,900元1.告訴人余秀玲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139-141頁)2.余秀玲合作金庫銀行帳戶111年4月6日台幣存款總覽(偵三卷第185頁)3.余秀玲華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8、9日交易結果(偵三卷第195-196、204頁)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三卷第9頁)5.「TxCoin」APP頁面(偵三卷第173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143-144頁)7.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147-148頁)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三卷第149、151頁)9.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三卷第209頁)10.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卷第211頁)11.余秀玲與TxCoin-官方客服、旭日東升、D佳呀LINE對話紀錄暨首頁(偵三卷第174-182、190頁)12.(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4、127-128頁)111年4月8日18時4分許9萬7,615元111年4月9日11時10分許9萬7,615元5(起訴書附表編號5)告訴人 張啓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0日某時許,以Tinder交友軟體暱稱「 陳雨菁 」、LINE通訊軟體ID「kk068319」等帳號向張啓政佯稱:伊在銀行上班,推薦使用「MSTION」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啓政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7日10時4分許12萬元1.告訴人張啓政111年5月24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217-220頁)2.張啓政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111年4月7-9日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25頁)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三卷第9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223-224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229-230頁)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陳報單(偵三卷第233頁)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三卷第235頁)8.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卷第237頁)9.張啓政與陳雨菁Tinder、LINE對話紀錄(偵三卷第226頁)10.(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5、127-128頁)111年4月8日12時22分許4萬5,000元111年4月9日11時11分許4萬8,000元6(起訴書附表編號6)告訴人 陳守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9日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 孫嘉怡 」、LINE通訊軟體暱稱「孫嘉怡」等帳號向陳守鈞佯稱:使用「MSTION」軟體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守鈞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3日23時11分許3萬元1.告訴人陳守鈞111年5月24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255-260頁)2.陳守鈞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區農會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三卷第283、285、293、295、297頁)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三卷第9、11頁)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陳報單(偵三卷第245頁)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三卷第247頁)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卷第263頁)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265-266頁)8.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271-272頁)9.孫嘉怡LINE、臉書首頁(偵三卷第301、303頁)10.(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2、124、127頁)111年4月6日17時20分許3萬元111年4月6日17時27分許2萬元111年4月6日17時28分許1萬元111年4月8日14時55分許3萬元111年4月8日15時2分許3萬元111年4月8日15時23分許9,000元7(起訴書附表編號7)告訴人 林昌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前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 李欣 」、LINE通訊軟體暱稱「Cherry」等帳號向林昌麟佯稱:下載「MSTION」APP購買數位貨幣MSL獲利云云,致林昌麟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7日21時39分許3萬元1.告訴人林昌麟111年5月26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329-333頁)2.111年4月7-8、10-12日ATM轉帳收據暨林昌麟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偵三卷第387-390頁)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三卷第11頁)4.「MSTION」APP頁面(偵三卷第403頁)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陳報單(偵三卷第327頁)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卷第335頁)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三卷第337頁)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339頁)9.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343-344頁)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三卷第355-373、381、383頁)11.林昌麟與CherryLINE對話紀錄暨首頁、李欣臉書首頁(偵三卷第397-401、405頁)12.(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6-128、130-131頁)111年4月8日20時14分許3萬元111年4月10日13時12分許3萬元111年4月11日20時54分許3萬元111年4月12日20時59分許9,000元8(起訴書附表編號8)告訴人 石智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 李李 」、LINE通訊軟體暱稱「 李歆欣 」等帳號向石智韋佯稱:跟伊一起使用APP「MSTION」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買入賣出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石智韋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0日14時15分許3萬元1.告訴人石智韋111年5月23、29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415-421頁)2.石智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8、10-11日、5月16日交易明細暨存摺封面(偵三卷第439、441、443頁)3.石智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3、4日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偵三卷第445頁)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三卷第11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427-428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433-434頁)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三卷第447頁)8.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卷第449頁)9.石智韋與Cherry李歆欣LINE對話紀錄(偵三卷第443頁)10.(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8頁)111年4月10日14時51分許5萬元9(起訴書附表編號9)告訴人 鄭辰鋒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林美宜 」、「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鄭辰鋒佯稱:下載「TxCoin」投資平台,進入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鄭辰鋒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12時23分許2萬7,900元1.告訴人鄭辰鋒111年7月8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459-463頁)2.鄭辰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三卷第477-483頁)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三卷第11、13頁)4.鄭辰鋒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臺幣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85、487、489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467、469頁)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三卷第473頁)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三卷第475頁)8.(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3-125、127頁)111年4月6日22時25分許2萬7,900元111年4月7日9時40分許2萬7,900元111年4月8日17時6分許5萬元111年4月8日17時7分許5,800元111年4月8日21時10分許2萬7,900元10(起訴書附表編號10)被害人 戴義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 謝文詩 」、LINE通訊軟體暱稱「謝文詩」等帳號向戴義隆佯稱:伊為國泰證券員工,推薦以「MSTION」平台交易MSL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戴義隆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9時45分許10萬元1.被害人戴義隆111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3-15頁)2.戴義隆渣打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6-7、11-12日交易結果(偵四卷第32-37頁)3.帳戶人頭詐欺附表(偵四卷第131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43-44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卷第65、67頁)6.戴義隆與MSTION平台客服對話紀錄(偵四卷第21-24、26-27、29-30、32-33、37、39-42頁)7.(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2、125、129-130頁)111年4月6日9時48分許10萬元111年4月7日14時31分許10萬元111年4月11日16時40分許10萬元111年4月11日16時42分許10萬元111年4月11日16時45分許10萬元111年4月11日16時47分許10萬元111年4月12日9時10分許10萬元111年4月12日9時13分許10萬元11(起訴書附表編號11)告訴人 郭釗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底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 當沖 隔日沖」;暱稱「 汪佳蓓 」、「楊凱」等帳號向郭釗宇佯稱:加入「TxCoin」虛擬貨幣平台,投資TCF幣與CCR幣獲利云云,致郭釗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7日19時4分許3萬元1.告訴人郭釗宇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7-19頁)2.郭釗宇永豐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7日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0頁)3.帳戶人頭詐欺附表(偵四卷第131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83-84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卷第89-90頁)6.(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6頁)111年4月7日19時5分許3萬4,000元12(起訴書附表編號12)告訴人 蔡國發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Adela」帳號向蔡國發佯稱:一起用「METATRADER5」看盤,並在「internationalForex」平台投資外匯保證金交易云云,致蔡國發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7日10時57分許45萬1,744元1.告訴人蔡國發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五卷第9-12頁)2.111年4月7日匯款申請書暨存摺封面(偵五卷第13、15頁)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五卷第35頁)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五卷第37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39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五卷第41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五卷第43頁)8.Adela之LINE首頁暨蔡國發與平台客服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45-51頁)9.(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5頁)13(起訴書附表編號13)告訴人 趙祥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4日12時4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NO.77全台第一資訊社區」、「台股VIP實操俱樂部」;暱稱「元富導師- 林振福 」、「amy」、「客服經理陳」等帳號向趙祥邑佯稱:加入「元富」投資平台操作獲利云云,致趙祥邑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14時31分許100萬元1.告訴人趙祥邑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偵六卷第19-25頁)2.趙祥邑郵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六卷第49-51頁)3.趙祥邑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六卷第52-54頁)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六卷第43頁)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六卷第44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45-46頁)7.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六卷第47頁)8.(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4頁)14(起訴書附表編號14)告訴人 張曜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0日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 邱潔宜 」、LINE通訊軟體暱稱「邱潔宜(師傅)」等帳號向張曜鵬佯稱:伊為中國信託理財專員,推薦以「MSTION」投資平台APP投資虛擬貨幣(MSL)可以獲得巨大獲利云云,致張曜鵬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12時28分許3萬元1.告訴人張曜鵬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偵七卷第83-88頁)2.張曜鵬台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13日交易明細暨存摺封面(偵七卷第96、109頁)3.遭詐時間、帳戶、金額一覽表(偵七卷第11頁)4.「MSTION」APP頁面(偵七卷第97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七卷第89-90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七卷第91-92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七卷第93頁)8.邱潔宜LINE、臉書頁面、中國信託金控員工行為準則暨張曜鵬與邱潔宜LINE對話紀錄(偵七卷第99、101、105-107頁)9.(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1、132頁)111年4月13日9時41分許3萬9,000元15(起訴書附表編號15)告訴人 張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底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SyuChen」、LINE通訊軟體暱稱「chensiyu」等帳號向張雅婷佯稱:伊為合作金庫銀行行員,推薦以「MSTION」APP投資「MSL」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張雅婷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12時57分許27萬元1.告訴人張雅婷111年5月25日、112年2月6日警詢、準備程序筆錄(偵七卷第117-123頁、院一卷第113頁)2.張雅婷郵局帳戶111年4月6、12日交易明細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偵五卷第141-151、155頁)3.張雅婷臺灣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6日轉帳交易明細暨存摺封面(偵七卷第143、153頁)4.遭詐時間、帳戶、金額一覽表(偵七卷第11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七卷第125-126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七卷第127、129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七卷第133-139頁)8.張雅婷與MSTION在線客服對話紀錄(偵七卷第159、166頁)9.SyuChen、chensiyu照片、LINE頁面暨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偵七卷第159-160、167-224頁)10.(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3-124、131頁)111年4月6日22時50分許4萬元111年4月6日22時52分許2萬元111年4月12日13時4分許99萬9,990元16(起訴書附表編號16)告訴人 林雨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嘉怡」帳號向林雨宗佯稱:伊為富瑞金投助理,推薦投資歐洲指數獲利云云,致林雨宗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5日19時13分許3萬元1.告訴人林雨宗111年4月28日警詢筆錄(偵八卷第13-15頁)2.林雨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5-8日交易明細(偵八卷第29-30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八卷第17-18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25-26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八卷第59頁)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八卷第61頁)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八卷第63頁)8.(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4-35、37頁)111年4月6日10時40分許3萬元111年4月7日10時18分許5萬元111年4月8日10時15分許5萬元17(起訴書附表編號17)告訴人 林裕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愛明美」、LINE通訊軟體「Tkooi」、「InternationalForex」等帳號向林裕峰佯稱:使用「MetaTrader5」軟體做黃金買賣投資獲利云云,致林裕峰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8日15時2分許180萬元1.告訴人林裕峰111年4月22日警詢筆錄(偵九卷第9-11頁)2.111年4月8日匯款申請書(偵九卷第45頁)3.「MetaTrader5」APP頁面(偵九卷第51頁)4.InternationalForex公司證明文件(偵九卷第53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九卷第69、71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九卷第81頁)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九卷第85頁)8.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九卷第87頁)9.林裕峰與愛明美messenger對話紀錄(偵九卷第49頁)10.林裕峰與InternationalForex、Tkooi之LINE對話紀錄(偵九卷第53-67頁)11.(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7頁)18(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 吳集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當沖隔日沖」;暱稱「楊凱」、「汪佳蓓-股市正妹」等帳號向吳集慧佯稱:台股不好操作,要透過「TxCoin」網站轉戰虛擬貨幣,購買TCF幣(星粒幣)獲利云云,致吳集慧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7日8時13分許1萬9,530元1.告訴人吳集慧111年4月24日警詢筆錄(併偵一卷第69-70頁)2.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併偵一卷第7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一卷第77-78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一卷第79頁)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一卷第81頁)6.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陳報單(併偵一卷第83頁)7.吳集慧與汪佳蓓-股市正妹、當沖隔日沖(群組)LINE對話紀錄(併偵一卷第71-75頁)8.(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4頁)19(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被害人 朱羿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8日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 張筱菲 」、LINE通訊軟體「KZ」等帳號向朱羿霖佯稱:下載「MSTION」投資平台APP,用以購買虛擬貨幣(MSL)獲利云云,致朱羿霖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8日15時45分許50萬元1.被害人朱羿霖111年5月25日警詢筆錄(併偵一卷第91-92頁)2.新臺幣匯款申請書(併偵一卷第97頁)3.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併偵一卷第8頁)4.KZ提供之假匯款單(併偵一卷第105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一卷第115、117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一卷第119頁)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一卷第121頁)8.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一卷第123頁)9.朱羿霖與KZ、賺錢享受(群組)LINE對話紀錄暨張筱菲臉書頁面(併偵一卷第107-1至111頁)10.朱羿霖與MSTION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暨帳戶截圖(併偵一卷第111、113頁)11.(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7頁)20(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被害人 周沁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ID「wjb82901」、「wang75820」等帳號向周沁琳佯稱:股票不好操作,教你如何透過「TxCoin」APP操作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周沁琳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3日9時46分許1萬元1.被害人周沁琳111年5月29日警詢筆錄(併偵一卷第129、131、133頁)2.周沁琳第一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3日交易明細(併偵一卷第137頁)3.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併偵一卷第10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一卷第143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一卷第145、147頁)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一卷第149頁)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一卷第151頁)8.周沁琳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併偵一卷第139頁)9.(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32頁)111年4月13日9時47分許3,950元21(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告訴人 詹益鈺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謝文詩」、「AndyXie」;LINE通訊軟體暱稱「國泰銀行謝文詩」、「國泰人壽」等帳號向詹益鈺佯稱:伊在銀行上班,教告訴人使用「MSTION」交易所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也讓伊賺取傭金云云,致詹益鈺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21時2分許10萬元1.告訴人詹益鈺111年6月8日警詢筆錄(併偵一卷第157-158頁)2.詹益鈺華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3日交易明細(併偵一卷第170-172頁)3.詹益鈺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併偵一卷第167-168頁)4.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併偵一卷第11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一卷第215-216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一卷第217-218頁)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一卷第219頁)8.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一卷第219-1頁)9.詹益鈺與國泰銀行謝文詩、國泰人壽LINE對話紀錄(併偵一卷第159-166、173、181-211頁)10.「AndyXie」、「謝文詩」臉書頁面(併偵一卷第177-180頁)11.詹益鈺與MSTION線上客服對話紀錄(併偵一卷第174-176頁)12.(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1-122頁)111年4月2日10時30分許10萬元111年4月3日8時21分許10萬元22(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告訴人 陳冠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在臉書張貼投資顧問訊息,陳冠樺回應該訊息後,集團成員即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C1 依芯 籌碼當沖」;暱稱「依芯」、「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陳冠樺佯稱:使用「富通」投資APP進行投資,並將投資金額匯入席位帳戶,由渠等來幫忙操盤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冠樺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7日8時37分許10萬元1.告訴人陳冠樺111年5月25-26、30日、6月12日警詢筆錄(併偵二卷第15-20、47-50、57-58頁)2.111年4月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偵二卷第25頁)3.陳冠樺匯款時間、帳戶、金額一覽表(併偵二卷第7頁)4.盛展投資會員價格表(併偵二卷第45頁)5.依芯手機門號暨通聯調閱查詢單暨入、出境資料(併偵二卷第59、105、107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二卷第65頁)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二卷第89-90頁)8.陳冠樺與富通-劉經理LINE對話紀錄暨依芯助理、 陳建斌 老師、富通劉經理LINE好友連結(併偵二卷第27-35、45頁)9.依芯之Instagram、臉書帳號頁面等相關資料(併偵二卷第51、53、55頁)10.(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6頁)23(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告訴人 蔡佳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9日13時13分前某時許,在網路U2股票張貼投資賺錢廣告,蔡佳玲依廣告自行加入LINE通訊軟體群組「⑤⑨-台股VI...」後,集團成員以暱稱「元富導師-林振福」、「助理 怡彤 」等帳號向蔡佳玲佯稱:多購買渠所報之飆股、未上市新股,能獲利50、60%,或每股35至40元利潤云云,致蔡佳玲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3月29日13時16分許50萬元1.告訴人蔡佳玲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併偵三卷第19、21頁)2.111年3月2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偵三卷第89頁)3. 黃偉倫 郵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併偵三卷第91、93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三卷第51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三卷第53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三卷第129、131頁)7.⑤⑨-台股VI...LINE群組對話紀錄(併偵三卷第133-139頁)8.(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3頁)24(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告訴人 江長融 江長融乾媽 李惠芳 於111年4月7日某時許,介紹告訴人使用「TxCoin」虛擬貨幣投資平台,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當沖/隔日沖實戰操作」;暱稱「婕榕」、「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江長融佯稱:在「TxCoin」平台操作購買法幣及TCF、ENH幣獲利云云,致江長融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7日11時56分許5萬5,780元1.告訴人江長融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併偵三卷第23-26頁)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三卷第55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三卷第57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三卷第141、143頁)5.(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5頁)25(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告訴人 鄭家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1日14時42分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Simple」、「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鄭家蓁佯稱:伊為股票分析師,推薦使用「TxCoin」軟體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鄭家蓁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1日14時42分許5萬元1.告訴人鄭家蓁111年5月9日警詢筆錄(併偵三卷第27、29頁)2.鄭家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1、18日APP轉帳紀錄(併偵三卷第95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三卷第59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三卷第61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三卷第145-146頁)6.鄭家蓁與TxCoin-官方客服、Simple之LINE對話紀錄(併偵三卷第95、147頁)7.(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9頁)26(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告訴人 洪梨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傳送元大專員有問題需加LINE聯繫之手機簡訊予洪梨芳,洪梨芳依簡訊連結加入LINE通訊軟體好友後,集團成員即以暱稱「依芯」、「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洪梨芳佯稱:透過「富通」APP可做盤後交易及盤中交易,取得新購股票的機率較大云云,致洪梨芳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15時8分許5萬元1.告訴人洪梨芳111年5月10日警詢筆錄(併偵三卷第31-36頁)2.洪梨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暨存摺封面(併偵三卷第99、101、103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三卷第63、65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三卷第149-150頁)5.洪梨芳與富通-劉經理LINE對話紀錄(併偵三卷第151-157頁)6.(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6-37頁)111年4月6日15時10分許5萬元111年4月8日10時35分許5萬元111年4月8日10時36分許3萬元27(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告訴人 趙青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16時43分許,傳送邀請加入投資群組之手機簡訊予趙青梅,趙青梅依簡訊連結加入LINE通訊軟體好友後,集團成員即以群組「G6籌碼當沖」;暱稱「我妹依芯」等帳號向趙青梅佯稱:使用「富通APP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趙青梅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8日8時54分許30萬元1.告訴人趙青梅111年4月28日警詢筆錄(併偵三卷第39-40頁)2.趙青梅華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8日即時轉帳結果(併偵三卷第107、109頁)3.趙青梅接收之手機簡訊(併偵三卷第161頁)4.富通APP投資平台頁面(併偵三卷第165頁)5.趙青梅華南銀行帳戶111年4月13日交易明細(併偵三卷第167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三卷第67、69頁)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三卷第159-160頁)8.趙青梅與我妹依芯LINE對話紀錄(併偵三卷第163頁)9.依芯提供之身分證件暨照片(併偵三卷第169-170頁)10.(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6-37頁)111年4月8日9時30分許20萬元28(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告訴人 陳靖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上旬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我是台中人」、「虎虎添翼」;暱稱「張浩」、「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陳靖雯佯稱:加入「TxCoin」投資軟體,投資比特幣、乙太幣及狗狗幣等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靖雯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18時50分許1萬3,950元1.告訴人陳靖雯111年5月16日、112年3月31日警詢、準備程序筆錄(併偵三卷第41-43頁、院二卷第196頁)2.陳靖雯臺灣銀行帳戶台灣行動支付111年4月6日交易明細(併偵三卷第114頁)3.「TxCoin」投資軟體頁面(併偵三卷第174-175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三卷第71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三卷第73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三卷第171-172頁)7.陳靖雯與TxCoin-官方客服、虎虎添翼(群組)LINE對話紀錄暨TxCoin-官方客服、張浩LINE首頁(併偵三卷第113-114、173-174、176-177頁)8.(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4頁)29(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告訴人康宗賜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0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賺賺錢錢~股票交流群」;暱稱「賺賺~管理 謝易積 」、「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康宗賜佯稱:透過「TxCoin」交易平台,以買賣虛擬貨幣的方式來做投資獲利云云,致康宗賜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19時24分許3萬元1.告訴人康宗賜111年5月15日警詢筆錄(併偵三卷第45-47頁)2.111年4月6、12日ATM轉帳收據(併偵三卷第117、119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三卷第75、77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三卷第79、81、83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三卷第179、181頁)6.康宗賜與TxCoin-官方客服LINE對話紀錄(併偵三卷第183-257頁)7.(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4、131頁)111年4月12日18時49分許3萬元30(111年度偵字第33996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告訴人 林睿豐 (原名 林勝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22時2分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怡」、「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林睿豐佯稱:使用「TxCoin」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睿豐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7日22時2分許5萬元1.告訴人林睿豐即林勝加111年5月13日警詢筆錄(併偵三卷第49-50頁)2.林睿豐即林勝加元大銀行帳戶行動銀行111年4月7-8日非約定轉帳完成通知(併偵三卷第124-125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三卷第85-86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三卷第87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三卷第259-260頁)6.林睿豐即林勝加與TxCoin-官方客服LINE對話紀錄(併偵三卷第123-124頁)7.(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6-127頁)111年4月7日22時3分許5萬元111年4月8日18時10分許5萬元31(112年度偵字第11653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 賴勝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 王秀娟 」、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秀娟」等帳號向賴勝輝佯稱:下載「MetaMask」及「幣托」手機軟體可投資「乙太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賴勝輝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2日18時24分許3萬元1.告訴人賴勝輝111年7月4、10日警詢筆錄(併警一卷第5-8、10頁)2.賴勝輝第一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2日臺幣轉帳交易暨存摺封面(併警一卷第16-17頁)3.「幣托」、「MetaMask」手機軟體頁面(併警一卷第16、20-21、2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2-13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一卷第14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一卷第15頁)7.賴勝輝與Wallet對話紀錄(併警一卷第22頁)8.賴勝輝與王秀娟LINE對話紀錄暨王秀娟臉書、健保卡(併警一卷第25-32頁)9.(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31頁)32(112年度偵字第13554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 林宇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C4依芯籌碼當沖」;暱稱「米蘭Maria」、「依芯」、「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林宇潔佯稱:下載「富通」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宇潔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2日1時49分許5萬元1.告訴人林宇潔111年5月24日警詢筆錄(併警二卷第11-13頁)2.林宇潔永豐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5、7-8日明細內容(併警二卷第21-22、28頁)3.「富通」APP頁面(併警二卷第20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15-16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17-18頁)6.林宇潔與米蘭Maria、依芯、富通-劉經理、C4依芯籌碼當沖(群組)LINE對話紀錄(併警二卷第19-20、24-29頁)7.(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4、36頁)111年4月2日1時49分許5萬元111年4月5日20時26分許5萬元111年4月7日5時28分許35萬元33(112年度偵字第15359號併辦意旨書)被害人 王怡蘋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橙橙 」、「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王怡蘋佯稱:下載「TxCoin」投資軟體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王怡蘋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5日17時55分許1萬3,950元1.被害人王怡蘋111年5月24日警詢筆錄(併警三卷第11-13頁)2.王怡蘋台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5日轉帳結果(併警三卷第21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三卷第15-16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17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三卷第19頁)6.王怡蘋與橙橙、TxCoin-官方客服LINE對話紀錄(併警三卷第23-29頁)7.(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2頁)34(112年度偵字第14371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 陳玉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投資股票群組、暱稱「佩佩~助理」等帳號向陳玉嬌佯稱:伊為雲頂國際投顧公司專員,使用「凱耀」APP並匯款給他們可以獲利云云,致陳玉嬌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11時40分許20萬元1.告訴人陳玉嬌111年5月23日警詢筆錄(併警四卷第11-12頁)2.111年4月1日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警四卷第23頁)3.陳玉嬌匯款時間、帳號、金額一覽表(併警四卷第1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四卷第13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四卷第15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四卷第17頁)7.陳玉嬌與「佩佩~助理」LINE對話紀錄(併警四卷第33、35頁)8.(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4頁)35(112年度偵字第16461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 邱雅瞳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撥打手機向邱雅瞳表示有投資股票獲利的方法,其後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狄怡靜 」帳號向邱雅瞳佯稱:不確定投資101股票可以獲利,但有另一管道可以獲利,最低投資金額10萬元,比較好帶玩操作云云,致邱雅瞳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9時32分許10萬元1.告訴代理人 余紫喬 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暨委託書(併警五卷第4-8頁)2.111年4月1日匯款委託書暨邱雅瞳京城銀行帳戶存摺封面(併警五卷第13-14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五卷第9-10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五卷第11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五卷第12頁)6.(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4頁)36(112年度偵字第16802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 尹本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某時許,以「領漲趨勢」名義在臉書張貼股市相關資訊內容,尹本英回應該內容後,集團成員即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J2股市財經領航」;暱稱「依芯Star」、「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告訴人佯稱:下載「富通」投資APP才可以提供更多操作,能有更多獲利云云,致尹本英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10時3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4月6日11時46分許,應予更正)15萬元1.告訴人尹本英111年5月23日警詢筆錄(併警六卷第4-6頁)2.尹本英日盛銀行帳戶歷史交易表(併警六卷第11-14頁)3.尹本英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併警六卷第15-16頁)4.尹本英接收領漲趨勢之messenger訊息(併警六卷第19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六卷第7-8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六卷第9-10頁)7.富通-劉經理、依芯StarLINE首頁暨尹本英與依芯StarLINE對話紀錄(併警六卷第19-39頁)8.(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5、37頁)111年4月8日12時29分許50萬元(自尹本英日盛銀行帳戶轉出)37(112年度偵字第16802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告訴人 鄭宇伶 鄭宇伶弟弟鄭辰鋒於111年4月初某時許,介紹鄭宇伶使用「TxCoin」網路APP平台,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TxCoin-官方客服」帳號向鄭宇伶佯稱:在「TxCoin」平台上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鄭宇伶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3日8時47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8月19日10時56分許,應予更正)2萬9,700元1.告訴人鄭宇伶111年5月28日警詢筆錄(併警七卷第4-6頁)2.鄭宇伶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iLEO數位帳戶明細查詢(併警七卷第16-17頁)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七卷第9頁)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七卷第10頁)5.鄭宇伶與TxCoin-官方客服LINE對話紀錄(併警七卷第18-19頁)6.(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32頁)38(112年度偵字第16802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告訴人 陳玉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思思老師股票」;暱稱「思思」等帳號向陳玉芬佯稱:至「Tx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玉芬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2日12時11分許3萬元1.告訴人陳玉芬111年5月9日警詢筆錄(併警七卷第7-8頁)2.陳玉芬華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2日交易結果(併警七卷第21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11-12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七卷第13-14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七卷第15頁)6.(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31-132頁)111年4月12日12時13分許3萬元111年4月13日9時58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4月13日9時36分許,應予更正)30萬元39(112年度偵字第16802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告訴人 蔡靜如 蔡靜如友人於111年3月30日某時許,介紹蔡靜如下載「TxCoin」手機APP程式,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TxCoin-官方客服」帳號向蔡靜如佯稱:在「TxCoin」平台上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靜如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14時9分許4萬元1.告訴人蔡靜如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併警八卷第4-6頁)2.蔡靜如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暨存摺封面(併警八卷第11、17頁)3.蔡靜如匯款時間、金額、帳戶明細表(併警八卷第16頁)4.「TxCoin」APP頁面(併警八卷第18-19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八卷第7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八卷第8-9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八卷第10頁)8.蔡靜如與TxCoin-官方客服LINE對話紀錄(併警八卷第20-39頁)9.(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1、127頁)111年4月1日15時4分許2萬元111年4月8日11時54分許5萬元111年4月8日11時55分許5萬元40(112年度偵字第16802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告訴人 王煌彬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邱潔宜」、LINE通訊軟體暱稱「潔宜...79/1/14」等帳號向王煌彬佯稱:至「MSTION數位貨幣交易平台」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王煌彬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9日9時5分許3萬元1.告訴人王煌彬111年6月10日警詢筆錄(併警九卷第4-7頁)2.王煌彬兆豐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8-9日、5月12日存款交易明細暨存摺封面(併警九卷第11-12、18頁)3.「MSTION數位貨幣交易平台」頁面(併警九卷第25-26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九卷第8-9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九卷第10頁)6.王煌彬與MSTION線上客服對話紀錄(併警九卷第20、23-24、27-29頁)7.王煌彬與潔宜...79/1/14LINE對話紀錄暨臉書頁面(併警九卷第22、25頁)8.(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8頁)41(112年度偵字第16802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告訴人 周永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日前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SyChen」、LINE通訊軟體ID「chensiyu520」等帳號向周永佳佯稱:至「mstion」投資網站投資數位貨幣,快速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周永佳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13時17分許3,000元1.告訴人周永佳111年5月26日警詢筆錄(併警十卷第7-13頁)2.周永佳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日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併警十卷第22頁)3.周永佳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6日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併警十卷第38頁)4.mstion投資網站頁面(併警十卷第42-43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卷第15-16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卷第17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卷第18頁)8.SyChen臉書頁面暨周永佳與SyChen之messenger對話紀錄、周永佳與chen...lextar之LINE對話紀錄(併警十卷第39-41頁)9.(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1頁)42(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告訴人 李品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底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李語婷 」、「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李品緻佯稱:加入「TxCoin」平台投資虛擬貨幣,透過買賣虛擬貨幣的價差賺取獲利云云,致李品緻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8日21時11分許1萬元1.告訴人李品緻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一卷第4-5頁)2.李品緻元大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8、12日交易明細(併警十一卷第12-13頁)3.匯款相關明細(併警十一卷第10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一卷第6-7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一卷第8-9頁)6.李品緻與TxCoin-官方客服、李語婷LINE對話紀錄(併警十一卷第11-12、17-20頁)7.(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7、131頁)111年4月12日11時17分許2萬元43(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告訴人 劉麗卿 劉麗卿姪女李惠芳於111年4月6日前某時許,介紹劉麗卿使用「TxCoin」平台,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婕榕」、「TxCoin-官方客服」等帳號向劉麗卿佯稱:在「TxCoin」平台購買法幣、TCF、ENH等虛擬貨幣操作獲利云云,致劉麗卿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9時32分許3萬元1.告訴人劉麗卿111年5月18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一卷第41-49頁)2.劉麗卿臺灣企銀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6日交易結果(併警十一卷第59頁)3.劉麗卿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併警十一卷第55-57頁)4.「TxCoin」APP頁面(併警十一卷第58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一卷第50-51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一卷第52-53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一卷第54頁)8.劉麗卿與TxCoin-官方客服、婕榕LINE對話紀錄(併警十一卷第59-65頁)9.(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2頁)111年4月6日9時36分許2萬5,780元44(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告訴人 葉昭男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 景悅 」、LINE通訊軟體等帳號向葉昭男佯稱:加入「MSTION」APP交易平台投資MSL加密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葉昭男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2日9時40分許4萬8,000元1.告訴人葉昭男111年6月12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一卷第66-68頁)2.葉昭男台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2日交易明細(併警十一卷第73-74頁)3.葉昭男臺灣企銀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2日交易結果(併警十一卷第82頁)4.葉昭男手寫匯款時間、帳戶、金額明細(併警十一卷第83反頁)5.葉昭男星展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3月2、18日交易明細(併警十一卷第75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一卷第69-70頁)7.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一卷第71-72頁)8.葉昭男與「MSTION」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暨APP連結(併警十一卷第76頁)9.葉昭男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暨「景悅」臉書頁面(併警十一卷第76-82頁)10.(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30-131頁)111年4月12日9時4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4月6日9時44分許,應予更正)4萬8,000元111年4月12日9時50分許4萬8,000元45(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告訴人 王思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會員實戰群」、「股票當沖群組-小幫手」;暱稱「NICOLE」、「Michael」、「TxCoin-官方客服」;ID「YJ741215」等帳號向王思媚佯稱:使用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以賺大錢云云,致王思媚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14時許1萬2,800元1.告訴人王思媚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一卷第84-85頁)2.王思媚台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1日明細內容(併警十一卷第95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一卷第86-87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一卷第88頁)5.王思媚與股票當沖群組-小幫手、Michael、TxCoin-官方客服LINE對話紀錄(併警十一卷第91-94頁)6.(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1頁)46(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告訴人 葉春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L4股市財經領航-籌碼當沖」;暱稱「依芯」、「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葉春秀佯稱:透過「富通」手機程式匯款認股,投資未上市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葉春秀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10時41分許30萬元1.告訴人葉春秀111年5月27、31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一卷第96-97、99-100頁)2.111年4月6日匯款申請書暨葉春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併警十一卷第106頁)3.「富通」APP圖示(併警十一卷第117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一卷第101-102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一卷第103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一卷第104頁)7.葉春秀與富通-劉經理、依芯、L4股市財經領航-籌碼當沖LINE對話紀錄暨首頁(併警十一卷第113-128頁)8.(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5頁)47(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告訴人 許惠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某日某時許,在臉書張貼投顧文章,許惠珍依文章連結加入LINE通訊軟體群組「H4股市財經領航」後,集團成員即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依芯」、「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許惠珍佯稱:下載「富通證券」APP並開通帳號,用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惠珍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15時34分許10萬元1.告訴人許惠珍111年5月17、23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一卷第129-133頁)2.許惠珍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併警十一卷第139-140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一卷第134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一卷第135-136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一卷第137頁)6.許惠珍與依芯、富通-劉經理LINE對話紀錄(併警十一卷第145-169頁)7.(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6-37頁)111年4月8日9時8分許10萬元111年4月8日9時9分許2萬元48(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告訴人 余襼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G2股市財經領航」;暱稱「依芯」、「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余襼玲佯稱:下載「富通」投資平台,用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余襼玲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13時30分許30萬元1.告訴人余襼玲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一卷第23-27頁)2.111年4月6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併警十一卷第31頁)3.「富通」投資平台APP頁面(併警十一卷第36頁)4.111年4月8日匯還本金予余襼玲之交易明細(併警十一卷第32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一卷第28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一卷第29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一卷第30頁)8.余襼玲與富通-劉經理、依芯、G2股市財經領航(群組)LINE對話紀錄暨首頁(併警十一卷第33-40頁)9.(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5頁)49(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告訴人 林碩 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前某時許,以臉書社群軟體暱稱「劉 雯靜 」、LINE通訊軟體暱稱「雯靜」等帳號向 林碩韋 佯稱:伊為高雄合作金庫資深業務,有內線消息可在「MSTION」APP上購買MSL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碩韋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22時32分許2萬6,640元1.告訴人林碩韋111年5月31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二卷第31-33頁)2.林碩韋手寫匯款銀行、時間、金額明細(併警十二卷第75頁)3. 林弘御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併警十二卷第63-73頁)4.林碩 韋嘉義 興業路郵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併警十二卷第79、81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二卷第35-36頁)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二卷第37-38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二卷第39頁)8.林碩韋與雯靜LINE對話紀錄(併警十二卷第83-91頁)9.(楊惠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一卷第124、130頁)111年4月11日21時34分許5萬640元50(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告訴人 蔡羿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某時許,傳送手機簡訊「股票投顧顧問孫小姐,加入好友領取股市飆股」予蔡羿莉,蔡羿莉依簡訊連結加入LINE通訊軟體好友後,集團成員即以群組「B7股市財經領航」;暱稱「 孫依芯 」、「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蔡羿莉佯稱:加入「富通」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穩賺不賠,只須讓他們抽成云云,致蔡羿莉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3月31日14時5分許9萬9,000元1.告訴人蔡羿莉111年7月6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三卷第17-20頁)2.楊惠晶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匯款一覽表(併警十三卷第3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31-32頁)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33頁)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十三卷第35頁)6.蔡羿莉與孫依芯、富通-劉經理LINE對話紀錄暨首頁(併警十三卷第21-30頁)7.(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3頁)51(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告訴人 趙祥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0日15時許,撥打手機向趙祥瑞佯稱:加入「富通」交易平台,可透過外資購買股票,取得優先承購權;還有LINE通訊軟體群組「E3股市財經領航」;暱稱「依芯」、「富通-劉經理」等帳號教導當沖或優先申請新股投資獲利云云,致趙祥瑞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9時11分許20萬元1.告訴人趙祥瑞111年4月29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三卷第39-43頁)2.楊惠晶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匯款一覽表(併警十三卷第3頁)3.「富通」交易平台頁面(併警十三卷第47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51-52頁)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53頁)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十三卷第55頁)7.趙祥瑞與富通-劉經理、E3股市財經領航(群組)LINE對話紀錄(併警十三卷第45-50頁)8.(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4-35、37頁)111年4月6日9時12分許20萬元111年4月8日9時15分許50萬元52(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告訴人 莊宜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8時58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加入『https://c.afkty.xyz』股票投資APP操作獲利」之股票投資群組訊息云云予莊宜安,致莊宜安陷於錯誤,依訊息連結加入該投資APP後,並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14時45分許10萬元1.告訴人莊宜安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三卷第59-61頁)2.111年4月1、7日匯款回條聯(併警十三卷第64頁)3.楊惠晶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匯款一覽表(併警十三卷第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75頁)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77頁)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十三卷第79頁)7.(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4、36頁)111年4月7日15時4分許30萬元53(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告訴人 吳沛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張貼投資廣告,吳沛珊依廣告連結加入LINE通訊軟體好友,集團成員即以群組「C2依芯籌碼當沖」;暱稱「孫依芯」、「陳建斌」、「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吳沛珊佯稱:加入「富通」APP,僅需支付投資盈餘30、40%即可由股票老師「陳建斌」協助代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吳沛珊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1日11時38分許10萬元1.告訴人吳沛珊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三卷第83-92頁)2.楊惠晶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匯款一覽表(併警十三卷第3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111-112頁)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113頁)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十三卷第115頁)6.吳沛珊與C2依芯籌碼當沖(群組)、富通-劉經理LINE對話紀錄(併警十三卷第93-110頁)7.(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4-35頁)111年4月6日8時40分許10萬元111年4月6日8時41分許5萬元54(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被害人 劉峰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F5股市財經領航」;暱稱「依芯」、「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劉峰廷佯稱:下載APP「富通」投資平台,依群組專業講師指示操作飆股獲利云云,致劉峰廷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5日18時50分許5萬元1.被害人劉峰廷111年7月11、29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三卷第119-128頁)2.楊惠晶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匯款一覽表(併警十三卷第3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141、143頁)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145頁)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十三卷第147頁)6.劉峰廷與富通-劉經理、依芯LINE對話紀錄(併警十三卷第129-139頁)7.(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4、37頁)111年4月8日10時55分許91萬元55(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告訴人 郭素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張貼投資訊息,郭素齡依訊息連結加入LINE通訊軟體好友,集團成員即以群組「股籌碼分析交流」、「F7翻倍營利計畫」;暱稱「依芯」、「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郭素齡佯稱:加入「富通」股票投資APP,並依投資助理依芯提供之股票投資訊息投資獲利云云,致郭素齡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9時52分許5萬元1.告訴人郭素齡111年5月23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三卷第149-152頁)2.郭素齡臺灣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6、8日轉帳結果(併警十三卷第154-155頁)3.郭素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1年4月8日交易結果(併警十三卷第154-155頁)4.楊惠晶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匯款一覽表(併警十三卷第3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165-166頁)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167頁)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十三卷第169頁)8.(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5、37頁)111年4月8日9時21分許5萬元111年4月8日12時37分許5萬元111年4月8日12時46分許5萬元56(112年度偵字第17651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告訴人 劉端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群組「B5股市財經領航」;暱稱「孫依芯」、「富通-劉經理」等帳號向劉端品佯稱:伊為投資群組助理,群組老師很厲害,跟老師操作就能賺錢云云,致劉端品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系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旋遭轉帳匯出。111年4月6日9時4分許20萬元1.告訴人劉端品111年5月29日警詢筆錄(併警十三卷第171-172頁)2.楊惠晶涉嫌詐欺案,被害人匯款一覽表(併警十三卷第3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187-188頁)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189頁)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十三卷第191頁)6.劉端品與B5股市財經領航(群組)、孫依芯、富通-劉經理LINE對話紀錄(併警十三卷第173-179、181-185頁)7.(楊惠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六卷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