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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