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二四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查獲被告甲○○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二一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二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二公克)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