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上訴人 黃麗齡 視同上訴人 黃立德
黃玲齡 黃瑞齡 黃琪齡 被上訴人 黃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6年6月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視同上訴人黃玲齡,於同年6月2日合法送達視同上訴人黃琪齡,、同年6月5日送達視同上訴人黃立德、同年6月16日合法送達黃瑞齡,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可佐,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可佐,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