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37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趙光威
蔣曉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趙季姮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規定,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2人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12月13日106年度家聲字第370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2人於抗告時併予繳納,爰命抗告人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另抗告人2人亦未在抗告狀內載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