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1227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請勿寄現金。)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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