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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