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4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8日下午4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95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76%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指數型簡易信用貸款借款契約
、放款單筆帶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及定儲利率變動表等
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