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29號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 巢先明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再字第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空言原確定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正確,未扣除法定應繼分及發回更審部分,應予廢棄云云。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金吾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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