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8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景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8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景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