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廖虹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3年8月19日執行羈押,並均於93年11月19日、94年1月19日、94年3月19日、94年5月19日、94年7月19日、94年9月19日、94年11月19日、95年1月19日(於95年1月13日裁定)起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羈押期間,2名子女相依為命,然近日長子即將入伍,獨留次子無人照料,因其正值叛逆期,惟恐造成社會問題,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能於春節返鄉團聚,安頓子女,並保證隨傳隨到云云。
三、審酌共同被告 王宗興 雖已實施交互詰問,彼此間已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惟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基於保全執行之考量,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