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237號聲請人甲○○應監護宣告乙○○人上列聲請人對於乙○○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6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