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零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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