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
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將行動電
話交還被害人,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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