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7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8年4月14日上午9時45分
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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