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1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坤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嗣經檢察官聲請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坤佑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施坤佑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年8月1日凌晨3時許,在彰化縣花壇鄉美麗閣汽車旅館,以將海洛因摻水注射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7月30日中午,在停放於彰化縣埔心鄉某路邊之自用小客車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通緝,為警於108年8月1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段○○○號前查緝到案,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毛重2.6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0.44公克)、玻璃球吸食器2個、電子磅秤1台、夾鍊袋1包等物(上開物品均未扣存本案),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
(一)被告施坤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程序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四)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扣押物品清單。
(五)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9月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六)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均認罪,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願受有期徒刑7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電子磅秤1台、玻璃球吸食器2個、夾鍊袋1包均沒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扣案物品│送驗淨重│驗餘淨重││號││││├──┼───────────┼───────┼───────┤│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合計0.53公克│合計0.52公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0.51公克│0.50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44公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1包│署108年度安保字第214號編號1││││)│└──┴───────────┴───────────────┘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玻璃球吸食器│2個│├──┼──────────┼─────┤│2│電子磅秤│1台│├──┼──────────┼─────┤│3│夾鏈袋│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