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聖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曾聖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聖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徒刑執行後,施用毒品犯行猶不絕如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漠視法令禁制而再有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至屬不該,本案量刑自不應低於相同犯行之前案,且另歷有傷害、妨害秩序、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罪科刑紀錄,素行不良,惟考量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被告曾聖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民國92年5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由本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員簡字第26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已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6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208室之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後吸食蒸發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8年6月18日下午4時許,曾聖在警局進行尿液採驗,經警採取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核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曾聖於警詢供述及│證明被告於前開時、地施用第│││偵查中之自白│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之事實。│││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3│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被告曾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檢察官王銘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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