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告 張寶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被告 邱文忠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被告何時聞
黃菜燕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兩造有意協商和解事宜,因而請求再開言詞辯論,俾利兩造協議,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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