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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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
抗告人乙○○右聲請人因自訴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第三審駁回再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告確定。本件抗告人因自訴甲○○誣告案件,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