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鎧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龍樹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龍樹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28,266,95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惟第三人龍樹實業有限公司於96年2月14日移轉讓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六份、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周轉金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