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養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養聲字第7號聲請人 黃欽銘
吳素娥 相對人 黃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欽銘、吳素娥與相對人黃榮昇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欽銘、吳素娥為夫妻,於民國80年12月4日共同收養相對人黃榮昇(00年0月00日生)為養子,因相對人自大學畢業、開始服兵役後,即與聲請人二人失去聯繫,迄今已逾3年,為此爰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養子女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重大事由,係指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而事實是否重大,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定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伊等為夫妻,於80年12月4日共同收養相對人為
養子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1件在卷供參,此一事實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次主張相對人自大學畢業、開始服兵役後,即與伊等
失去聯繫,且去向不明,迄今已逾3年之事實,此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女 黃婉綺 到庭證以:「(相對人是你的何人?)他是我弟弟,他人現在不知道在何處,因為我跟他大約有4年沒有聯絡,也不知道他的去處,因為相對人當兵就出去了,沒有回來過,也沒有聯絡,他的手機也換了,也沒有跟其他家人聯絡,完全不知道他人在何處。(為何跟相對人相處的情形會這樣?兩造之前的關係如何?)可能是因為他女朋友的關係,因為相對人當兵的時候女朋友住在我們家,那時候女朋友有偷我們的錢,我們要他女朋友搬出去,並沒有報警,之後相對人就跟女朋友一起搬出去了。」等語;參以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具狀作何有利於己之抗辯。
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經聲請人二人收養、撫育成人,卻
未能思及反哺之恩,於成年後未幾即離家,此後未再與聲請人二人聯繫,亦未向聲請人二人交代其去向,迄今已逾3年,已足影響兩造間之養親子感情與信賴關係,難期兩造得以回復原來親子般之狀態,而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請求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