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國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五年度訴字第七四七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74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