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
及地下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乙○○已於民國96年9月27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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