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698號聲請人 劉添來 訴訟代理人 劉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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