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銀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借貸保證確認書內容所載,借款人應為 黃煥芳 ,故請釋明對債務人鈺來營造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