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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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51號上訴人 高秋斌 住澎湖縣○○市○○里○○路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複代理人 叢琳 律師
吳孟謙 律師被上訴人澎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複代理人 吳姵瑩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富政
顏德福 洪嘉鴻 曾秀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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