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家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胡志明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秀芳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兩造爭執本院卷二第264至265頁之兩造爭執事項第二項所載其中「附表二編號6A②、6A④、6A⑤、6A⑥、6A⑦、6A⑨、6A⑩、6A⑪、6A⑬、6A⑭,是否應計入林秀芳婚後財產而為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部分,尚有調查兩造在民國96年6月27日結婚之前1日即96年6月26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兩造請就上開應調查事項之意見,於112年7月10日前提出書狀到院,並將繕本寄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廖穗蓁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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