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209號
107年度訴字第124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第2000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林家煒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外,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家煒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本件被告已為認罪之表示,且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業經本院於踐行同法第455條之3第1項之告知程序後,訊問調查屬實,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又被告有如附件一、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起訴書1份。
附件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2000號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