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759號
上訴人即被 告 甲○○
乙○○
戊○○
己○○
庚○○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丁○○、丙○○○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