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廖却 原告與被告 林來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請求被告返還房屋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額。查原告訴請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鎮○○路○段○○○巷○○號1樓」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及前所積欠之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房屋之交易價額再加積欠之租金數額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該房屋之交易價額(可提出鑑價報告、房屋稅單或稅值核計表,或可表明一定之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所陳報之上開價額再加積欠之租金數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